如何可以在创业板上市
主要上市规定
下文只是《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中所载有关上市规定摘要,并不能代替《创业板上市规则》。由于这只是摘要,其内容并没有涵盖阁下必须知悉的全部资料。下文提及的资料在《创业板上市规则》中均有详尽阐释,故阁下应将以下资料连同《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正文一并阅览。
不设溢利要求
知悉到高增长企业可能在创业期间并不一定录得溢利纪录,故《创业板上市规则》并无规定新上市申请人一定要有过往溢利纪录才可在创业板上市。
保荐人及其持续聘任期
新上市申请人须聘任一名创业板保荐人为其呈交上市申请,聘任期须持续一段固定期间,涵盖至少在公司上市该年的财政年度余下的时间以及其后两个完整的财政年度(「指定期间」)。
可接受的司法管辖地区
新申请人必须依据香港、中国、百慕达或开曼群岛的法例注册成立。
经营历史 新申请人须:
1. 证明公司在紧接递交上市申请前具有至少24个月的活跃业务纪录。若符合下列情况,上述的要求可减至12个月:
(a) 首次上市文件中的会计师报告显示过去12个月期 内的营业额不少于5亿港元、会计师报告中所载对上财政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显示总资产不少于5 亿港元或上市时厘定的市值最少达5亿港元;
(b) 上市时由公众持有的公司市值最 少要达1亿5千万港元,由最少300名公众股东持有,其中持股量最高的5名及25 名股东分别合共持有不超过由公众持有的股本证券的35%及50%;及
(c) 股份的首次公开招股价不少于1港元;
附注: 如上市申请人为新成立的项目公司或开采天然资源的公司,又或在联交所接受的特殊情况下,这项24个月活跃业务纪录的规定可在联交所的批准下获放宽。
2. 一直积极发展一主营业务;
3. 于活跃业务纪录期间,其管理层及拥有权大致相同;
4. 如其附属公司负责经营申请人的活跃业务,必须拥有该附属公司董事会的控制权及不少于50%的实际经济权益;
5. 编制会计师报告,该报告须涵盖紧接上市文件刊发前两个完整的财政年度。若新申请人符合上述项目(1)(a)至(c),则该等会计师报告须涵盖的期间应为活跃业务纪录开始起计至少12个月。
业务前景 新申请人须列明其业务目标,并阐释于指定期间内拟如何达致该目标。
最低公众持股量 新申请人须符合下列要求:
1. 对于市值不超过港币40亿元的公司,其最低公众持股量为25%,涉及金额须达港币30,000,000元;
2. 对于市值超过港币40亿元的公司,其最低公众持股量为以下较高者 : i)由公众持有的证券的市值相等于10亿港元(在上市时决定)的百分比; 或 ii)20%;及
3. 新申请人必须于上市时有公众股东不少于100人。如新申请人能符合12个月活跃业务纪录的要求,新申请人必须于上市时有公众股东不少于300人。
公司管治 新申请人须:
1. 聘任才干胜任的人员负责下列职位:公司秘书、合资格会计师、监察主任及授权代表;
2. 聘任至少两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及
3. 成立审核委员会。
包销安排
于首次公开发售股份时,无硬性包销规定。
其他
上市时的管理层股东及主要股东合共须占新申请人不少于35%的已发行股本。
首次上市成本
以下为首次上市成本的分类简介,纯粹以供作参考之用,并非彻底全面。有关成本可视乎个别情况而有所不同。 阁下如想了解更多资料,应谘询创业板保荐人或其他专业顾问的意见。
首次上市成本的主要类别一般包括:
1. 专业费用
保荐人费用
公司法律顾问费用
保荐人法律顾问费用
申报会计师费用
物业估值费用
公关服务顾问费用
2. 印刷方面的成本
招股章程、申请表格、股票及其他印刷费
翻译费
3. 市场推广支出
4. 其他
股票过户登记处费用
收款银行费用
包销商佣金 (如适用)
首次上市费
交易征费
交易费
除首次上市费、交易征费及交易费外,上列所有其他费用均可由新申请人与有关方面商议,不过收费多寡会受市场因素影响。
首次上市费一般占首次上市总成本的小部份,须于递交上市申请表格的同时向联交所缴付。首次上市费不予退款,并以与上市申请有关的股本证券的预期市值计算。有关费用的详情载于《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九。创业板首次上市费概列如下:
首次上市费
将予上市的股本证券的货币值 (百万港元) 首次上市费 (港元)
不超过100 100,000 不超过1,000 150,000
超过1,000 200,000
新申请人应缴付予联交所的交易征费为新申请人将予发行之证券的价值的0.0035%。另外, 新申请人应缴付予联交所的交易费为新申请人将予发行之证券的价值的0.0025%。详情请参阅 《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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