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创业板上市的成本分析
内地中小企业在创业板上市是一项工程艰巨、专业领域宽广、涵盖内容繁杂、技术要求甚高的系统工程,需要各种中介机构提供专业的服务,因此一笔可观的费用开支就在所难免。上市公司对此应有充分的思想准备。企业的上市筹资与其费用成本相比的价值分析,以及如何做好准确、详尽的预算计划,合理地使用宝贵的资金,对上市的成功与否关系重大。
一、上市的直接成本
首次上市成本的主要类别一般包括:
(一)保荐人顾问费
这是中介费用中较大的一部分。在企业决定在香港创业板上市,选择保荐人进场工作开始就会涉及这笔费用。一般情况下保荐人费用有一些约定的行规,主要根据发行的规模和包装、推介的难度来确定,约在集资额的1%-10%不等。而名气较大、经验较丰富的券商收费要稍高一些,但服务质量和效率也相对较高。
(二)佣金
佣金又叫承销折扣,它是支付给承销商的费用,也是IPO的主要费用开支。它一般根据筹资总额的一个百分比来计算。一般承销商收取的承销佣金理论上最高为10%。在佣金谈判时必须注意下列一些问题:
·这次募股规模的大小及股票被认购的前景;
·承销商是否全额包销;
·发行过程的复杂程度;
·与类似发行案例的佣金相比较;
·企业上市后是否有进一步融资的机会。
如果承销商通过经纪人直接向客户推销,这样承销商就可以收取全额佣金。在其内部分配时,承销商与经纪人分别拿30%和70%。一般说,经纪人更喜欢推销新股,因为这比在一般经纪业务中只能赚取30%-50%的佣金要多。但大多数情况下,承销商会组织承销团,即联合其他券商共同承销。如果是联合承销的话,主承销商将拿出70%的佣金分配给承销团其他成员。承销团其他成员则需拿出60%给各自的经纪人用于销售,自己只收取剩
下10%的佣金。
(三)佣金外支出
佣金外支出是企业付给承销商的另一笔费用,由于其不确定性,不能被列人公开发行固定费用的预算中,因此又叫"不可计算支出"。这笔费用主要是付给承销商在企业上市计划实施中的一些必要实报实销开支,如邮资、电话费或传真费等。
企业支付的杂项支出还包括承销商为发行所作的促销及形象宣传费用,其中很重要的一项是广告。它常常刊登在一些财经报刊中,或者当地报纸的财经版,宣告该企业股票正式发售,并简要列明所有有关发行事项。
最后有一点要提醒,一旦企业向承销商递发了上市意向书,并且支付了首期佣金外杂文,即使后来企业因故放弃了上市计划,这笔钱也不会退还给企业。有些承销商在帮助企业上市过程中,会把业务转让给另一家券商。
(四)法律费用
法律费用是承销费用之外企业的叉一大支出。如果首次公开发行的额度是800万美元,那么法律费用在17.5-30万美元之间。法律文件主要包括公司简历,介绍公司是否握有其他上市公司的股权,是否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有分支机构,是否有专利或专营权,公司结构如何重组,所有权的比例是多少,等等。很多公司想节省一些法律费用,但很少能如愿。有时,企业还得为承销商负担全部或部分法律费用。如果企业一直有固定的律师,那么很多材料己经事先完成,则上市时的开销也会少一点。
(五)会计师费
跟法律费用不一样,会计费差别并不悬殊。会计费用主要包括建立一个符合上市公司规定的会计制度和审计所需费用。由于审计报告的好坏对企业能否顺利发行上市至关重要,这笔费用也占了不小的比重。目前香港创业板上市的多数业务中,几家香港较著名的会计师事务所(俗称"六大")所占的份额比较大,而这些事务所的收费也相对较高,一个项目的收费大多不少于l00万港币。而且会计师费用是按项目进度分段收取,即使最后上市不成功,所到阶段的费用仍然要支付。
(六)财务顾问费用
投资银行及财务顾问应该是自始至终致力于IPO饱过程。他们是IPO二专家,他们知道问题所在,当然其费用也是少不了的,而且通常他们会要求一定量的股份或者股票选择权。他们在这方面的参与及收费情况也要在注册报告中说明。
(七)市场推广支出。
(八)潜在费用和后续开支。在企业争取公募发行的过程中,常常会有一些额外开支,如顾问、律师、会计师、承销商的预算外交通费、午餐费、文件修改复印费等等。有时甚至邮资、长途电话、传真、速递费等也超过预算。另外,为协调分散在各地的律师、会计师、承销商、印刷高等需要召开会议的费用开支也不小。企业还需考虑到上市后的交易所、证监会、保荐人、财务审计、律师等众多部门的严格监管,一个上市公司每年仅支付该笔费用就至少在100万至150万元。对此企业应该有充足的考虑。
二、上市的间接成本
企业之所以产生上市的间接成本,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企业上市后,原来的企业主可能失去对企业的控制权;企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要付出一笔费用。企业上市后,原来的企业主很可能失去对企业的控股权,而这种可能一旦成为现实,必然对企业经营带来一定影响。如果公开发行占了51%的股份,原来的企业主就失去绝对控股权。即使首次公开发行时还保留51%甚至更多的股份,企业大股东也会因随后再次发售新股或者出售所持股份而失去绝对控股权。
上市后,企业的很多决策不像上市前那样几个人说了算,由于设立了董事会和监事会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管理层的决策需要考虑多方面的问题和履行许多的义务。
上市公司还必须定期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的频率要比私人企业高,且程序更为规范。信息披露的目的是为了让投资者了解公司,确立对公司的信心。私人企业的经营风险由个别所有者承担,但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由社会公众投资者来承担。而且创业板的市场风险比这就是香港创业板上市公司需要每季度发布业绩报告的原因。
企业必须把其内部关联交易及其他经营上的做法向社会公开。管理层必须持续地回顾并披露所有的关联交易。公司必须披露所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以及其他可能知道公司内部经营情况的人员名单。对公司管理层人员的变动、盈利的增减,或者出售公司部分资产的计划,以及其他可能引起股价波动的因素,公司也必须陈述。
上市后资料披露要求较主板市场更为频密、详尽和准确,除了执行现有主板市场的规定外,创业板公司上市后的额外披露要求包括:季度及半年业绩报告(不须经过审核)于有关期间结束后的45天内公布,末期经审核的全年业绩报告须于年结后的3个月内公布,上市后的首两个财政年度内,每半年要把业务目标及其后的发展速度作一比较,该比较报告须于中期业绩报告及年刊中刊出。公司的分配方案只须股东大会通过,没有其他条件限制。
信息披露的义务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会有影响。比如,公司可能有一项对公司总体有利的长期计划,但该计划可能近期的经营有负面影响,披露信息很可能使股价产生不利的波动。另外,上市公司还有一个不便之处就是他们的很多决策必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这其中需要遵循很多复杂的程序,而且对通知
召开股东大会和股东大会实际召开时间还有一定的时间限制,甚至对委托书的细节也有许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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