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政府对行业也是实行尽量放开的管理,除个别行业的生产外(如军事、高技术等敏感产品和设备),政府不干涉企业的具体经营行为。企业在经营品种、项目、资金数额和投资方向等诸方面均无限制。政府部门只对有关行业的发展,实行总的政策和财政资金运用的管理,而企业的组建、运作和市场活动受到相关法律和法令的约束,国家依法对违法企业进行行政或法律处治。各部门管理的经济事务和行业情况如下:
财政部:货币政策框架、税收政策、债务控制、国家财政预算、投资、政府开支、政府服务、国际金融关系、经济统计,发行货币、银行业、保险业、金融市场等质量评估。
贸工部:全部工业行业和国内外贸易政策、促进对内投资、负责能源、工程、标准、专利、知识产权、欧盟经济事务,竞争 、兼并、消费保护、业务支持,有关的科学技术、教育培训、就业和地区经济发展事务等。
农、渔和食品部:农业、渔业、牧业、林业、兽医、农药、食品的政策、卫生与加工标准和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等。
国际贸易总署:是在原海外贸易总局基础上组建的新部门, 负责研究与开发出口市场、对有关政府部门和出口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技能、项目、资金等支持,外派和接待贸易团体及商展、以及促进石油和天然气出口等。
外交部:派遣商务外交人员,协同其它有关部门负责国外部分的出口促进工作。
海关:进出口货物控制、征收海关、货物税( 增值税),进出口贸易统计等。
出口信贷担保署:为英国项目和生产资料出口商提供拒付款保险、为对外投资提供政治风险的保险、为私营保险公司对英国消费型出口的保险提供再保险。今年该署又成立了一个专为英国中小出口服务的服务局。
教育和就业部:就业服务、青年和成年人职业培训政策和计划、在职培训、欧盟就业事务等。
国际发展部:通过双边项目、投资和援助来协助贫困国家改善经济、贸易和生活水平,同时帮助英国企业发展海外业务。
苏格兰事务部、北爱尔兰事务部和威尔士事务部:分别管理各大区的政治、经济事务。
原产地规则
[RULE]
作为欧盟的成员国,英国实行的是欧盟统一的原产地规则。原产地规则旨在确认贸易货物的来源地。欧盟有两种规则形式:非优惠的原产地规则和优惠的原产地规则。
一、非优惠的原产地规则
非优惠的原产地规则适用于欧盟成员国与欧盟外国家的贸易。有关非优惠的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议见《京都公约》的附录D1部分。
欧盟于1977年加入该公约,其法律和惯例亦采纳这种国际标准。当欧盟针对某一国采取反倾销措施、数量限制等贸易限制措施时,非优惠的原产地规则显得尤为重要,该规则实行针对目标国和非歧视的原则,基于事实认定商品的原产地。
非优惠的原产地规则见欧盟理事会法规第2913/92号(发表于欧盟官方公报1992年10月19日第L302号)。符合下列两类情况即可确认商品原产地:
1、规则第23款规定:原产于某一国家的商品必须是全部在该国获取或制造。该种商品是指:
该国境内开采的矿产品;
该国种植收获的蔬菜产品;
该国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由在该国注册并悬挂该国国旗的船只捕获的海产品;
用全部在该国生产的产品及其衍生产品在不同的生产阶段所加工制造的产品。
2、如果商品的原材料、零件、附件、组装件等来源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规则第24款规定:当商品的生产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时,原产地可确定为:承担商品生产的最后和主要生产的国家、或专为该种产品生产而生产相应设备的国家、或在生产过程中至关重要的国家。上述定义一般在规则中没有进一步解释。但在个别情况下,欧盟对涉及几种商品的、生产的"最后和主要环节"的确定进行了解释。
这些具体的规则在欧委会1993年10月11日颁布的2459/93号规定中又作了如下表述:符合关税分类改变的要求;生产环节决定原产地(例如集成电路的diffusion之生产所在地为原产地);最小增值(如电视机、收音机、录音机等产品的组装部分占制成品出厂价的45%,则组装地为原产地)。
在原产地规则下,"增值"部分指进口配件(如来自欧盟外的国家)的海关价值和产品出厂价之间的差价,减去出口退税部分。包括劳动力成本、一般管理费用、利润、税(含地方企业税等),但不含增值税。
作为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一部分,各方就在世贸组织的框架内实行一致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达成协议。具体工作正在进行中。
欧盟是一个关税同盟,成员国均有法律义务遵循共同的商业政策,特别是在从欧盟外进口工业产品时实行统一的对外关税(CET)。进口的工业产品在支付统一关税并完成其它海关手续后,可以在欧盟成员国之间自由流通,无需其它关税。这类商品被称为"自由流通"的商品。当然,此类商品可能需缴付一些国家税,如增值税或货物税。无论商品从何产地进入欧盟关税同盟区域内,将受到完全一样的待遇,成员国的贸易利益也由此得以保护。
1993年1月1日起,欧盟取消了各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壁垒,原产地规则对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已无关紧要。但在欧盟成员国与第三国的某些贸易关系中,如欧盟实行统一的数量限制或使用反倾销措施时,原产地规则又是必要的。
二、 优惠的原产地规则
优惠的原产地规则没有统一的国际协议,它一般比非优惠的原产地规则更为严格,主要见欧盟与第三国或第三国集团所签定的优惠或自由贸易协定,以使商品能以比统一关税(CET)更优惠的关税进入欧盟。
不同的优惠贸易协议会在具体的规定和商品范围上有轻微的差别,但其格式是基本相同的。获得原产地证明的商品必须是:全部在该国制造;或已在该国进行了充分的生产加工。
如果制成品含有从其它国家进口的成分,那么确定是否在该国进行了充分的、生产加工的标准是改变关税分类,即将最后制成品按其来源于不同非原产地之成分进行不同的关税分类。还有许多的商品需遵守附加的或替换的标准。例如,对制成品中来源于非原产地国家成分的限制在40%以下(增值限制在60%以下),或者需经过一个特定生产环节。还有一些商品,尽管关税分类改变,一个生产环节仍不足以确定其原产地。也有一些商品,即使没有关税分类的改变,但从生产环节上已足以确定其原产地。所以,一些商品原产地的确认需同时满足两个或更多的单项标准。
另外,在欧盟和欧洲自由贸易协会(EFTA)的优惠贸易协议下的一些商品,当商品来源于非原产地的成分不超过某一比例时(一般为20%、30%或40%),无需改变关税分类就可以确定原产地,这时通常的原产地规则可由其它规则替代。在一些情况下,对优惠协议各方或在优惠贸易区内的原产地总投入也作了规定。这种规定相当复杂,不同的协议也有着显著差别,例如,《欧洲经济区(EEA)协议》作为整个欧盟-欧洲自由贸易协定的延伸部分,包含了在整个区域内的"原产地投入"这一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