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公证员与香港委托公证人出具证明文书区别
内地的公证员与香港的委托公证人出具证明文书的分别
在内地,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
实性、合法性。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公证有别于私人证明,公证书是公证机关代表国家出具的证明
文件。公证员是国家公务员, 公证员不得同时以律师身份办理公证业务,公证员受《公证程序规则》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及其它有 关规定的约束。法律规定公证员享有审查的权利,当公证员
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或有疑点的,有权向有 关单位、证人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并到现
场作实地调查、勘验,甚至从有关单位摘抄档案或其它书面证据材料作 为参考,因此由内地公证员办理
的公证文书多数以“证明”的形式出具。
在香港,内地使用的证明文书是由中国委托公证人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
行为、有法律 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委托公证人受司法部委托,以个人名义为港人办理
证明文书,除了证明内容是 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外,也有责任根据《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规则
(试行)》的规定,审查当事人提供材料的真 实性和合法性。惟委托公证人进行调查取证时,并未享有特
别的调查权,只能在香港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向有关部门进 行核实,审查。因此委托公证人办理的证明文
书多数以当事人根据香港宣誓条例作出“声明”的形式出具。